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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案
市 法 規 第140073號 法規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條文乙案,請 審議。
提案者: 王欣儀,楊植斗,吳志剛,秦慧珠,葉林傳,闕枚莎,徐弘庭,陳炳甫,郭昭巖,戴錫欽,陳錦祥,張斯綱,鍾小平,李柏毅,汪志冰,林杏兒,徐巧芯,曾獻瑩,詹為元,應曉薇,陳重文,李彥秀,耿葳,李傅中武,鍾沛君,吳世正,游淑慧,李明賢,李芳儒,柳采葳,徐立信,王閔生,陳政忠,洪健益,張志豪,劉耀仁,陳怡君,洪婉臻,張文潔,
議決文: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議決會次:民國112年06月27日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審查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審查意見: (一)第四條修正為: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一、補助勞工及於市政府設立登記之工會(以下簡稱工會)因勞動事件法之勞動事件所需之訴訟費用。二、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該爭議行為向工會或勞工提起民、刑事訴訟者,補助工會或勞工所需之訴訟費用。三、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或發生職業災害之勞資爭議案件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以及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四、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五、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六、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交付仲裁所需之律師費。七、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定之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或律師費。八、補助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九、補助促進勞工職業技能之費用。十、補助其他與勞工權益相關之費用。十一、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之費用。十二、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費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補助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二)第五條至第八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發文文號:112.06.30議法委字第11210000270號
程序紀錄:
大會一讀: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審查意見: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分組審查: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審查意見: (一)第四條修正為: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一、補助勞工及於市政府設立登記之工會(以下簡稱工會)因勞動事件法之勞動事件所需之訴訟費用。二、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該爭議行為向工會或勞工提起民、刑事訴訟者,補助工會或勞工所需之訴訟費用。三、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或發生職業災害之勞資爭議案件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以及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四、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五、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六、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交付仲裁所需之律師費。七、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定之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或律師費。八、補助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九、補助促進勞工職業技能之費用。十、補助其他與勞工權益相關之費用。十一、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之費用。十二、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費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補助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二)第五條至第八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大會二讀: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審查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三讀: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議決文: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發文: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
執行情形:存參